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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滞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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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就目前来说,我国不允许个人经营 保险 经纪业务,也不允许保险经纪人以合伙企业形式存在。
保险经纪人的发展滞后有多方面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保险业的发达程度,当局对保险业的监管目标与监管方式等都影响或制约经纪人制度的发展。
1、保险经纪人素质不高
目前我国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由于经验少、技术低,与保险经纪业务发展要求相距很远。尽管已举行了几次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但取得资格的人数不多,远远不能满足保险经纪市场的需要。
2、保险经纪人组织形式过于单一
就目前来说,我国不允许个人经营保险经纪业务,也不允许保险经纪人以合伙企业形式存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是在《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确定的,在该规定出台之前保险经纪公司只能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严重缺乏灵活性。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经纪人组织形式可选用个人形式和公司形式,凡具备经纪人资格者可以个人形式申请开业。英国等一些国家允许以合伙形式开业。
3、保险经纪人市场不够完善
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主体不多,市场垄断还比较强,存在着竞争不充分、不公平以及法规不健全等问题。从保险经纪人的设立来看,我国实行审批制,这无疑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不利于保险经纪人市场的培育。英国、美国、日本采取的都是注册登记制,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登记注册。
4、保险经纪人佣金制度不规范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依法办理业务,应按双方当事人约定收取经纪佣金。但实践中,保险公司一般以投保人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支付保险经纪人佣金。一般来说,我国目前财产险的佣金是保费的10%~30%,人寿和健康险的佣金比例一般在10%以下,意外伤害险佣金比例在20%左右。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保险经纪人必然为多赚取佣金而选择保费率高但保障水平低的保险公司投保,从而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5、保险观念落后
我国多数投保人的保险观念比较陈旧,对保险服务没有高层次的要求。在实践中,有些投保人认为经纪人佣金虽然由保险公司支付,但“羊毛出在羊身上”,不通过经纪人而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可以节省佣金。因此,让投保人真正了解保险经纪、充分利用保险经纪人,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在保险人方面,某些保险公司由于机构大而全、冗员太多,对成本核算不细,认为通过保险经纪人展业不如利用本公司人员展业,以降低成本。加之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展业人员的收入直接与业务挂钩,保险经纪介入保险市场,使得原来属于保险公司的业务被拿走了却还要付费,因此初期的磨擦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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