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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生产流通市场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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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过多,低水平、重复建设泛滥,产品结构很不合理,呈现出“多、散、小、低、乱”的格局。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的重复建设,导致企业的恶性竞争和无序竞争,药品市场严重供过于求,让利竞争愈加激烈。到目前为止,全国药品生产企业的平均利润率已降到5% 以下,药品批发企业的利润率则不到1% ,许多企业处于亏损状态[1]。伴随着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加速整合,中国医药行业的并购、重组运动从2004 年起涌现出抢夺优势资源的势头,这使得药品生产流通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

2011-2015年中国OTC药品行业调研与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2009 年《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 ~ 2011 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公布,标志着我国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正式启动。新医改方案指出要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提高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市场集中度,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建立规范化、集约化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我国药品市场发展十分迅速,市场份额庞大,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药品市场的年增长率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但是我国药品生产流通市场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最根本的一点是我国药品生产流通市场存在诸多不完全竞争因素。这种市场结构引发了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不合理竞争,导致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混乱,不利于构建规范化、集约化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依赖于一系列严格的界定: 市场存在大量的买方和卖方,任何一个生产者或消费者都只是价格的接受者而不是制定者;要素可以自由流动,没有任何的进入壁垒和退出壁垒; 完全信息,即参加市场交易的每个人( 包括每个生产者和消费者) 对于所交易的每种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质量、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等都拥有完全充分的信息。

通过分析我国药品生产流通市场可以看出,我国药品生产流通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

1 药品生产流通市场格局散乱

我国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过多,低水平、重复建设泛滥,产品结构很不合理,呈现出“多、散、小、低、乱”的格局。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的重复建设,导致企业的恶性竞争和无序竞争,药品市场严重供过于求,让利竞争愈加激烈。到目前为止,全国药品生产企业的平均利润率已降到5% 以下,药品批发企业的利润率则不到1% ,许多企业处于亏损状态[1]。伴随着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加速整合,中国医药行业的并购、重组运动从2004 年起涌现出抢夺优势资源的势头,这使得药品生产流通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与此同时,随着医药企业规模的扩大,其所占市场份额也越来越大。2003 年,年销售额超过50 亿元的企业有6 家,超过20 亿元的有17 家。医药批发企业已由“十五”初期的1 . 6 万家精简重组至2004年底的7 445 家。大型药品批发企业的出现,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垄断能力。

2 药品生产流通市场存在垄断

药品生产和流通市场存在普遍的进入管制,存在一定的技术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使得要素无法实现在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中的自由流动。

弗里德曼分析了美国医药领域存在的进入管制现象。他认为行医执照的存在侵犯了个人活动自由,是特殊生产者集团牺牲公众利益取得垄断地位的工具,因而是不可取的; 执照的存在是医疗界对医生数量进行控制的关键,会降低医疗服务质量,阻碍医学本身和医疗组织的技术发展,是对技术效率和经济效率差异的漠视。

政府对专利权的保护是市场准入障碍的典型表现,因为专利权赋予其拥有者禁止其它公司生产、销售该项发明的权力。如1983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罕用药品法案》,允许延长治疗罕见疾病药品的专利保护期限。我国新药保护政策———《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赋予了药品供给方一定的市场垄断力量。进口原研药处于专利保护期限内或我国自行研制开发的中药保护品种属于卖方完全垄断市场; 药品管理法对新药设立了不超过5 年的疗效安全性监测期,对于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这时候市场上只有具备相似疗效的原研专利药与其竞争,是比较典型的寡头垄断市场; 国内新药已过监测期,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并具有国家标准的药品( 即仿制药) 大量上市,则属于垄断竞争市场。

3 药品生产流通市场呈现地方分割特征

我国药品生产流通市场呈现出一种典型的地方分割特征,充分表现为市场布局结构不合理、市场运行规则不合理以及市场资源配置不合理。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药品生产与加工几乎成为一个地区的主导产业,导致全国产业机构趋同化; 药厂与药品批发流通企业重复建设,形成以地域性药品为主的市场格局; 各地区政府巧立名目,使得药品流通受到诸多限制。如异地销售必须重新办理准销证,即一个药品要进入其它市场销售,必须持有工商部门的登记、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等证件,在当地重新办理准销手续; 药品检验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出现较大偏差; 药品价格登记制度在执行中实际上形成对药品流通的限制; 不规范、任意而为的药品建议制度; 在降低药品价格过程中,地方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往往采取变质的药品价格等级制度,降低外地生产药品价格,使外地药品在进入市场时失去价格优势。各式各样的地方保护政策,造成市场竞争条件的非公平化,形成市场进入壁垒,导致药品流通市场的地方割据。

4 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信息不对称

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信息不对称。它使得药品的生产流通无法实现完全信息情况下的帕累托最优资源配置效果。

药品流通领域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主要体现在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之间、药品销售单位( 包括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与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样的格局造就了大型医疗机构在药品流通市场中的双向垄断地位。

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医疗机构与药商之间也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当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与医疗机构讨价还价时,后者比前者在医院床位、患者类型与需求、患者经济背景以及不同药品在本医院销售概率情况等信息方面更具优势地位。发达国家药品销售的主渠道是零售药店。法国84 . 7% 的药品通过药店销售,在药店销售的药品中,88% 由药品批发商分销给药店零售; 德国84% 的药品通过药店销售,另外16% 由超市销售,医院销售微乎其微; 在日本,通过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的药品约占89% ,直销医院和药房的分别为3% 和7% ,直销患者的仅为1% ; 美国药品零售药店的销售比重为74 . 9%。我国尽管开放了零售药店,但是药品销售的85% 是通过医院进行的,这样的销售格局使得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得以强化,进一步固化了医疗机构( 特别是大型医疗机构) 在药品采购领域中的主导地位。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与患者之间同样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药品具有很强的专用性,每一种药品都有其专门适应症,不同的病情需要使用不同的药品。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明确知道药品的种类、价格和疗效、不良反应等,处于信息优势; 患者对药品的价格以及疗效缺乏足够了解,药品说明书明确标示了药品基本信息,但很多内容只有经过一定的医学教育才能理解,因而患者处于绝对的信息劣势。这种信息不对称必然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患者对药品基本信息不了解时主要依据药品价格来衡量药品的疗效和质量,因此大多倾向于选择同种或几乎同样疗效药品中价格较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为患者开具的小票上也只注明药品种类和价格,并无具体相关信息( 如厂家、品牌等) 。当患者交完款去取药时,药品生产经营者可能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而为患者提供相同种类低价格的药品。

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和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决定了患者对药品的选择权基本由医生决定,医生的处方权造成了药品销售市场一定的垄断力; 医生的机会主义心理会使其隐藏信息、隐藏行动,加上信息搜集的高昂成本和患者的有限理性,会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如医方诱导需求等。

另外,享受医疗保险的患者不支付或仅支付小部分药费,其余费用由保险公司或医疗保障机构支付,药品的需求是由独特的三方结构决定的。这样特殊的需求结构,决定了药品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达到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的要求。因为药品的价格不是完全决定于药品的需求和药品供给之间的直接均衡作用,许多因素阻碍了需求和供给的直接作用。医院对于药厂和患者呈现双头垄断优势,医院是药品的主要购买者同时也是主要销售者,这是我国药品流通市场最大的特点,也是我国药品流通市场不完全竞争性质最充分的体现。

综上所述,我国药品生产流通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存在一定的垄断因素。为了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提高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市场集中度,建设规范化、集约化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必须严格规范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严格禁止药品生产与批发企业的重政府对跨地区或跨行业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之间合作、兼并和投资进行各种限制; 规范和降低进入管制,引导资源自由、合理流动; 规范对药品流通的管理和监控,减少直至杜绝各级地方政府对药品流通所采取的各种限制和干预; 深化公立医院改革,鼓励民营医院发展,构建充分竞争的医疗服务市场; 大力普及医学和药学常识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健康常识,减少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诸多信息不对称现象,从而引导我国药品生产流通市场健康发展,积极推进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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