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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鱼子酱行业进入主要壁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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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人工养殖鱼子酱的出口贸易管理流程为:每批出口货物必须先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通过农业部水野办审批和国家濒管办的核准,在国家濒管办的分支机构申领进出口CITES 证书。
1、行业准入壁垒

鲟鱼作为濒危保护动物被列入CITES 附录。根据CITES 相关规定,列入CITES 附录Ⅱ的物种,其野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接受严格的配额限制与管理,只有解决全人工繁育和人工养殖技术的物种,才允许开展商业化的开发利用。根据CITES 相关规定及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全人工繁育的鲟鱼品种的商业开发,需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督、资源评估与进出口贸易管理。在我国从事鲟鱼全人工繁育、健康养殖及精深加工行业需取得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育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

从事鲟鱼驯养繁育和经营利用的单位还必须在出口前,通过国家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的专家论证,并在CITES 秘书处注册备案,取得备案号。只有具备优质的养殖环境、先进的繁育和养殖技术、稳定的技术管理团队、来源清晰并合法的物种获取途径的企业才能够通过专家组的论证与备案。

我国人工养殖鱼子酱的出口贸易管理流程为:每批出口货物必须先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通过农业部水野办审批和国家濒管办的核准,在国家濒管办的分支机构申领进出口CITES 证书。

公司养殖的史氏鲟、杂交鲟、俄罗斯鲟、达氏鳇及西伯利亚鲟等属于《濒危物种公约》附录二中的保护动物,按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管理。发行人养殖、生产、销售前述鲟鱼履行了合法程序,取得了《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水产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证书》以及濒管办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等资质证书。鉴于公司养殖、生产、销售鲟鱼及其制品已经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质证书,因此不存在政策风险。

严格的经营许可和审批程序对拟进入该行业的企业提出了较高要求。

2、产品质量安全壁垒

鱼子酱作为价格昂贵的国际公认顶级食品,其产品质量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核心问题。鱼子酱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度不高,对质量的要求却近乎苛刻。鱼子酱生产商必须具备提供持续的高品质产品的能力,否则就会被市场所淘汰。鱼子酱作为出口食品,进口国也对产品的质量要求提出了严格的检测标准,一些大的采购商要求供应商通过BRC 认证和BAP 认证,行业质量安全壁垒越来越高。

3、技术壁垒

鲟鱼全人工繁育、健康养殖及加工行业具有养殖周期长、养殖难度大、成熟鲟鱼的性腺发育规律难以把握、最佳鱼子酱加工“窗口时间”短、鱼子酱产品质量要求高等特点,其中涉及鲟鱼繁育、健康养殖、雌雄鉴别、鱼子酱加工、鱼病防治等多项专业技术。因此,从事该行业的企业需要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否则难以在品质要求极其严格的行业内立足。

4、资源壁垒

鲟鱼养殖存在明显的区域性,对水域、气候等生态环境的要求十分严格,养殖环境直接影响到鲟鱼能否生存。鲟鱼属于亚冷水性鱼类,最适宜的生长温度为18℃~25℃,过高或过低的水温都会对鲟鱼的健康成长造成影响。鲟鱼对水质要求极高,适宜生存在水质清澈、无污染的环境,水体质量会影响到加工出来的鱼子酱的口感、规格、品质。因此,从事该行业的企业需要具有符合鲟鱼生长条件的优质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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